质保部——关于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办法修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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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协字(2014)第001号

关于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办法修订的公告

各单位:

应深圳建筑业会会员单位的请求,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活动将增加劳务企业作为参建单位参加深圳市建筑工程奖评选活动,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六次十届会议决议,决定接受劳务企业的申请,现对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相关条款的相关内容情况如下(办法全文请从http://www.jianzhuxh.com/关于协会/文件汇编栏目中下载):

第十二条申报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深圳市优质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一)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

1、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如果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没有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应具有独立的施工许可证;

2、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作为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优参建单位的比例为:地基与基础工程造价/结构主体工程造价≥10%,或地基与基础工程造价≥600万人民币;

(二)劳务企业:

1、劳务企业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且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劳务企业完成的劳务工作量不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10%,且劳务分包合同额度不低于1000万;

3、劳务企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群体恶性劳资事件。

二、申报深圳市优质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一)主要参建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需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没有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施工许可证(不包括劳务企业);

(三)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应占总工程量的10%以上(不包括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且不少于1000万;

(四)已获得优质结构奖的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如果参评优质工程奖,需和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

(五)劳务企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群体恶性劳资事件。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办法》(深建协字(2013)第0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建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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